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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学《条例》丨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

2024.05.30 16 分享

开栏语

        2024年1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近日,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》要求,自2024年4月至7月,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,切实抓好《条例》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,即日起,合肥和记娱乐旗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开设“一起学《条例》”专栏,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、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涵养清风正气,让崇廉尚洁的时代新风不断充盈。

       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:

 

(一)   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。

        “强迫他人违纪”,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,违背其意志,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 “唆使他人违纪”,是指教唆、挑动、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。

 

(二)  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。

 

(三)   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。

       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“再犯”,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,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。

 

(四)   违纪受处分后,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“漏错”。构成漏错的条件,主要包括以下三个: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,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;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;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。

       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,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,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,必须从严惩治。

 

(五)  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。

 

(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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